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规章名称并增设专章对质疑程序予以规定。《办法》对规章名称作了修改,增加了“质疑提出与答复”一章,对质疑供应商的资格、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应当包括的内容、质疑的处理期限、处理方式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并针对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不依法答复质疑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办法》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完善了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时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补充规定了财政部门组织质证的相关要求,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细化了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以及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等。 三是进一步强化公开透明,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公平公正。
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无论哪一方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要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解决问题的措施想得更周全一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改革任务是实打实的,责任也是实打实的,必须一级抓一级。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想为敢为、勤为善为。
在政策制定层面,一方面,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进一步细化了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公共服务的程序和要求,先后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管理办法;另一方面,为降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成本,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大力推动将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城市绿化、展会设计和会计、造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聘用等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几年的努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2009年,全国服务类政府采购规模为亿元,占政府采购总规模亿元的%,较2008年增长20%。 近年来,财政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的研究和落实力度。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明确提出:“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
虽然公司辩称对此不知情,公司辩称因工作人员失误错盖公章,但正常来讲,两家公司的对账行为与准备投标文件行为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参与对账的工作人员与准备投标的工作人员也不会重合,公司的辩解明显违背常理,不属于合理解释范围。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混盖公章等同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两家公司的辩解不足采信。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而本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就该单位“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日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号个部门联合部令第号),家中央部门编制的“二上”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促使中央单位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号),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分级开展对家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个典型案例。年,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年重点任务号令),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项工作已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
因此,提高PPP项目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大力推动PPP项目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的重点工作之一。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后,一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PPP项目社会资本合作者的选择纳入了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了采购的规范和透明,特别是财政部新认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促进了一批PPP项目的落地实施。但从我们跟踪了解的情况看,PPP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也还存在不少挑战,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依法采购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忽视了PPP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仍然将PPP作为一个市场化的融资手段来对待,固守传统的招商思维,主要依靠政府自身资源去寻找社会资本,而忽略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操作上规避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约束,项目“形似而神不似”。 二是操作执行中存在急躁现象,采购过程不规范。
第二,在改革上要着眼于配套。市场开放是政府采购工作从国内管理向国际贸易领域的延伸,需要按照“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改革”的要求,统筹开展政府采购改革工作。
三是督促项目预算送审。针对已开工项目,要求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务必于限期将项目预算评审资料送市财政局评审中心,逾期不再受理在建PPP项目预算评审资料,以维护《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施工图预算包干”约定的严肃性。今后,对于新开工PPP项目,严格执行“先评审、后开工”的原则。 四是协商明确奖惩措施。
积极学习邻市先进做法,出台一系列PPP政策文件,为规范PPP项目运行保驾护航。
在2019年1月底,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由过去的5万元统一调整至10万元,提高采购人自主采购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过去的50万元(货物、服务和工程)统一调整至100万元(货物和服务)和200万元(工程)。 二是打造政府采购网上交易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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