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延边州将其作为推进绿色转型发展的新业态、新动能、新抓手,在政策扶持、环境营造、综合服务等方面倾力支持,夯实公共服务体系,强化与电商大平台对接合作,走出了一条具有延边特色的农村电商发展之路。 三级综合服务体系夯实电商发展基础 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延边州8个县市已有6个县市的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营,另外两个县市的县域服务中心2018年也将建成运营,到目前,全州共建成村、镇电商服务站点1200余个,延吉市实现全覆盖,敦化、安图覆盖率达80%,和龙市实现对贫困村、边境村、旅游村服务站点全覆盖,全州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为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综合服务、物流网络、人员培训等基本保障和基础支撑,全州农村电商呈现出你追我赶的喜人势头。 培育壮大电商企业强化集聚带动功能 企业是电商发展的主体和主力军。延边州重点培育和帮扶电商企业发展壮大,芝麻开门、华瑞参业、龙裕集团等一批电商企业迅速成长壮大,目前,全州各类电商企业发展到1005家,有14户企业被评为省级示范企业,其中多数为农村电商企业。
在我们这个时代,如果说哪项技术对社会发展和产业变革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那恐怕非互联网技术莫属了。
销售环节的检测问题也应予以重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有抽查检测的职责。执法检查组在检查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时发现,两个市场均存在着抽检样品数量不足、检测和管理不严格、不合格农产品处置不规范、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检测技术人员培训不够等问题。
例如辽宁虽然在2009年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但各市县监管机构尚不完善,普遍存在人员少、设施设备陈旧、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青海2009年才成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市县起步更晚。特别是在县乡两级,一些县级监管机构同时承担检测、执法任务,在编人员少、流动性大,监管执法工作难以有效推进。 “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有基层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反映,目前该机构只能用定性的手段发现疑似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还做不到精确定量出具准确的鉴定结论。
执法检查组了解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权责边界模糊,导致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和食药监部门监督执法经常发生争议,对初加工农产品和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直接从产地收购农产品的经纪人等主体及相应的贮存、运输环节,存在重复执法或推诿执法的现象。 “监管应改变思路,解决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脱节的问题。
2017年8月,寿光市蔬菜经销商董某从沈阳一大葱种植户处购进剧毒农药甲拌磷残留超标的大葱万斤,分销给4名当地蔬菜经销商。没想到,被分销商丢弃的大葱皮却被当地养殖户拾回喂羊,导致100多只羊中毒死亡。该事件目前已得到妥善处理。 执法检查组认为,该事件直接反映出当地执法监督部门对直接从外省区产地收购农产品的蔬菜经销商在运输、贮存环节缺乏有效监管,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法真正做到无缝衔接。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业产业化整体素质和提升消费者信心的有效监管模式。
对此,各地也在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山东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防控,以韭菜为突破口,开展重点农产品专项整治,绘制“放心韭菜”地图,将半亩以上的地块全部纳入网格化动态监管,编发韭菜安全生产规程,实施低毒有机农药补贴,实现对万个种植户、万亩韭菜和市场流向的精准监管。 追溯体系建设缺少规定 在辽宁沈阳市的辽中区养前果蔬专业合作社,一名社员向执法检查组介绍起了自己的致富经,“拿到这个二维码的认证,我们的农产品更畅销了。
组织化程度不高成制约 近年来,我国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2017年达到%,2018年上半年达到%(按照2017年同口径统计)。目前,所有省份均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已有18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不过,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的特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形成了制约。执法检查组在广西发现,当地大部分为山区、丘陵地区,全区人均耕地和人均林地面积仅亩和亩,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对个体农民生产者提出强制性监管要求,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监管难度也较大。 据了解,我国有两亿多农户,户均耕地只有7亩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董童)+1
要建立数据安全机制。药品追溯各相关方应从制度上、技术上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应明确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药品追溯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对产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以实现信息化追溯。
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物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尽快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其他药品逐步纳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意见还提出,要编制统一信息化追溯标准。结合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确立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体系,明确基本要求,发布追溯体系建设指南、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数据及交换标准。
+1 1日,国家药监局于官网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意见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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