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责任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以及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此外,该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作出创新,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在坚持平等原则基础上依法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又要充分尊重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防止审判权“越界”进入行政监管领域,还要注意与行政机关做好诉前磋商、证据调查收集、生态环境修复等环节的衔接协调,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不论政府还是民众,不能因为在工作中遇到一点难题,就想着动用信用惩戒这一利器去治理,否则不仅容易造成什么问题都往信用体系这只“大箩筐”里装的乱象,也会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现急躁冒进和走弯路的状况。 如今年3月底一则有关浙江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称“恶意跳槽或将影响个人信用”的报道,就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
因此,应从制度上防止“监管俘获”“权力寻租”,杜绝选择性执法,做到执法公正、平等对待,做到防患于未然。 事实上,这一现象也暴露出了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只有违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收益时,才会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目前一些法律规定所设定的处罚额度相对较低,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在举证责任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以及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如今年3月底一则有关浙江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称“恶意跳槽或将影响个人信用”的报道,就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有媒体就此发起调查,结果显示八成网友对此说法投反对票。将频繁跳槽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可视作地方政府探索职业信用制度建设的一种设想。
事实上,这一现象也暴露出了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只有违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收益时,才会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目前一些法律规定所设定的处罚额度相对较低,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一些经销商抱有侥幸心理,被发现时的处罚额度相对于违法行为所获收益非常微不足道,这一治理窘境也是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结果。应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使经销商不想、不愿、不敢违法。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媒体就此发起调查,结果显示八成网友对此说法投反对票。将频繁跳槽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可视作地方政府探索职业信用制度建设的一种设想。殊不知,信用惩戒制度创新是一个牵涉不同群体利益、且有道德和法律框架约束的复杂技术活儿。暂不论如何认定员工跳槽是否恶意,单就将企业员工频繁跳槽视为失信行为,或判断某种跳槽为恶意行为,在认识上就是错误的,作为主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的人社部门尤其不该有这种看法。
只有违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收益时,才会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目前一些法律规定所设定的处罚额度相对较低,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一些经销商抱有侥幸心理,被发现时的处罚额度相对于违法行为所获收益非常微不足道,这一治理窘境也是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结果。
当然,一些经销商可能和相关监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导致违法不究甚至放纵违法行为的现象存在。因此,应从制度上防止“监管俘获”“权力寻租”,杜绝选择性执法,做到执法公正、平等对待,做到防患于未然。 事实上,这一现象也暴露出了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只有违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收益时,才会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目前一些法律规定所设定的处罚额度相对较低,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在举证责任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以及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此外,该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作出创新,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
不论政府还是民众,不能因为在工作中遇到一点难题,就想着动用信用惩戒这一利器去治理,否则不仅容易造成什么问题都往信用体系这只“大箩筐”里装的乱象,也会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现急躁冒进和走弯路的状况。 如今年3月底一则有关浙江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称“恶意跳槽或将影响个人信用”的报道,就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有媒体就此发起调查,结果显示八成网友对此说法投反对票。将频繁跳槽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可视作地方政府探索职业信用制度建设的一种设想。
当然,一些经销商可能和相关监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导致违法不究甚至放纵违法行为的现象存在。
此外,该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作出创新,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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